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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6月1日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正式施行

来源:上海科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    时间:2017-05-19    点击数:

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将由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女职工能得到怎么样的保护?

关键词: 招聘

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要生育而进行差别化招聘

《办法》重点强调了: 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,在劳动报酬方面,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。除法律、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,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、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,不得歧视妇女。

另外,《办法》还规定: 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、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。与此同时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其工资、限制其晋级、予以辞退、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

关键词: 痛经假

《办法》中有这么一条: 经本人提出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,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,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

根据《办法》的规定, 将认定重度痛经和经量过多的责任交给了医疗机构,需要医疗机构给出证明。(感觉这条操作性不大)

关键词: 产假

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

新修订的《办法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并结合浙江实际做了修订,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(以前是不少于90天), 如符合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的(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),女方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,享受30天奖励假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,并计算工龄

而且,对女职工的照顾不仅是在产假上,还体现在生活上,比如《办法》规定,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,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。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,应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提高女厕位的比例。

女职工在孕期也能享受到照顾了,《办法》规定,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,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,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。而且,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

这些条款也请关注

●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;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,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。女职工检查的费用不但应由用人单位“买单”,而且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;

●女职工实施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、皮下埋植术、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,需给予一定的假期;

●产前检查、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,其中,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

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。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。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。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,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。

●女职工哺乳期间,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,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,实行劳动定额的,适当减少其劳动量;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计入劳动时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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